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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08:41:53     文章分类:会议方案

市北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北区展览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18号),结合市北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立足我区特色和产业优势,坚持创新引领,突出品质提升,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主导相结合,重点扶持影响力广、发展潜力大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突出重点、节俭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意见所扶持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会展管理的相关要求,支持鼓励自主培育和引进展会活动,鼓励场馆良性运营,鼓励会展企业(单位或机构)落户发展,鼓励展会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第五条 拟申请扶持的企业(单位或机构)应按规定提前申报次年拟办的展会项目计划,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1.已获得本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2.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及人才交流会;

3.在享受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5.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

6.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7.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8.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展会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其他重大事故);

9. 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或有违国家政策误导性宣传的;

10.其他不适宜资金扶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展会补贴。

(一)自主培育展会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9平方米/个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以下同)对主要承办单位进行补贴,首届(同一单位、同一主题的展览一年举办一次为一届)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贴400元,第二、三届分别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300元、200元,单个展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主题的展览一年补贴一次,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1.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新创办的项目;

2.在本区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项目;

3.独立举办的展会,展期2天(含)以上,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不含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4.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300个以上,第二届、第三届的展览面积保持同比10%递增的展会。

(二)引进展会补贴。在国内外其他城市成功举办的或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知名展览项目,引进我区举办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对主要承办单位按照上条标准(一)给予补贴。

1.展览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300个标准展位以上;

2.独立举办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不含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3.展期2天(含)以上。

第八条  展会国际认证补贴。由本区机构或企业在市北区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展馆补贴。对投入运营的专业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贴。专业展览场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可供出租的实际室内展厅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场馆。以场馆每年承接展会的实际布展面积为基数(每个展会同期展览面积不予累计),给予2元每平方米的场馆运营补贴,每年补贴额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会展企业发展补贴。在我区新设独立法人会展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会议、展览、节庆、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照区级贡献的50%30%给予扶持。我区原有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加1000万(含)以上、区级贡献增加10万(含)以上,按照区级贡献比上一年增量的30%给予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三个经营年度。
第十一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市北区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具有重大意义的会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展会项目补贴申报。

(一)预申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标准的展会项目,应在展览项目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进行预申报,并提供参会重要嘉宾名单和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实。展会活动举办期间,由区贸促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奖励的展会活动进行实地核实。

(三)正式申报。已预申报的会展单位应当在展会项目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一个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由一个主要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四)拟申请补贴的展会项目,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办项目报区贸促会列入区年度计划。原则上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计划的项目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

(五) 审核拨付。由项目责任单位初审,区贸促会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区产推委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核准,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扶持补贴申报。

符合展会国际认证补贴、会展企业发展补贴、展馆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或机构),于次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贸促会,由区贸促会审核后经产推委会研究,报区政府核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区贸促会提报下年度资金预算。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兑现。

第十五条 对会展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扶持政策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责任,并由项目责任单位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资金。

第十六条 对同一会展企业的同一扶持事项同时符合市北区内其他政策的,采用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扶持的注册企业,政策期满后五年内不得迁出市北区,如确需迁出,项目责任单位应牵头负责追回已获得奖励。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区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20191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举办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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