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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5 08:54:38     文章分类:会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即墨区会展业发展,规范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财政单独列支、用于扶持本区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

第四条  每年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会展活动(展会、会议)引进、自主培育、宣传推广、服务保障、交通运力补贴、展馆运营及内部配套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和区贸促会共同负责。区贸促会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建立重点会展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会同区贸促会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符合《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一)围绕国家战略和城区发展方向,立足我区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海洋装备、汽车制造、通用航空、轨道交通四大先进制造业,微电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大数据四大高技术产业,大健康、旅游度假、现代金融、文化创意四大现代服务业,以及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绿色建筑、现代农业四大传统优势产业主题会展活动。

(二)自主培育会展活动的承办方、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的承办方、落地的知名会展公司、展馆出租方。

(三)参加在我区举办并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会展活动的本区企业。

(四)政府部门参与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新会展项目的引进、宣传推广、对外交流、调研、培训、行业评估等活动。

(五)鼓励会展项目进行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一)已获得我区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二)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三)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

第三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自主培育展会补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我区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在我区自主培育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项目,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数量进行补贴,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届。首届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贴600元,第二、三届分别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500元、400元。对符合我区16个重点产业方向展会,按照补贴1.2系数进行补贴。对培育展会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展会UFI国际认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奖励。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在本区注册、纳税企业新创办的会展项目;

2、在本区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展会;

3、独立举办的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不包括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4、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450个以上,第二届、第三届的展览面积及展位数保持同比20%递增的展会。

(二)我区自主培育展会补贴申请满三届,从第四届开始按照“引进展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第八条  引进展会补贴。同一展会享受引进类展会或重点类展会最高补贴,不重复补贴。

(一)一般类展会引进。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协会等,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450个标准展位以上,给予承办方20万元补贴,每增加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50个),给予5万元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同一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

2、对符合我区16个重点产业方向展会,在补贴“1”项基础上按照1.2系数进行补贴。

3、确定连续五年(五届)以上在我区举办并签订长期合同的,给予主办方50万元奖励,分五年(五届)每次奖励10万元。

(二)重点类展会引进。包含流动性重点展会和UFI认证重点展会两类。流动性重点展会是指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且在全国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巡回展会。UFI认证重点展会是指确定连续五年(五届)以上在我区举办并签订长期合同的、已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展会。重点类展会引进给予落地举办补贴10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同一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重点类展会引进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

2、展会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展期不少于三天;

3、与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结合度。

第九条  展会配套活动补贴。举办展会同期,对促成展会举办、带动产业发展、拉动当地消费且相对独立的节庆、嘉年华、大赛等展会配套活动,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根据活动规模大小、主办层次和经济社会效应,给予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各5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会展机构落地补贴。

(一)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并在我区纳税,年度内在我区举办一次1万平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50个)以上展会,给予注册会展企业30万元补贴;年度内举办两次1万平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50个)以上展会,给予注册会展企业50万元补贴。

(二)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纳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地企业参展补贴。本地企业参加在我区举办的且由我区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展会,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80%补贴,每个国际标准展位补贴最多不超过6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展位补贴个数不超过三个标准展位。

第十二条  网络展会奖励。在本区注册的机构或企业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建立和培育相应的网络展会,根据项目和预算评审情况,每年(届)给予3-5万元的奖励,最多奖励三届。

第十三条  展馆运营补贴。对大型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的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贴。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实际室内展厅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场馆。以场馆每年承接专业展会的室内展览面积为基数(每个展会同期展览面积不予累计),给予2元每平方米的场馆运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会议补贴。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主办,在我区举办的国际或国内非政府补助专业会议,会期不少于2天、参会人数200人以上、住宿间夜数300间夜以上的,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贴。展会同期举办的配套论坛,原则上不给予补贴。

(一)国内会议补贴。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300的,给予10万元补贴。超过3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100间夜数,补贴2万元。对符合我区16个重点产业方向会议,按照1.5系数进行补贴。单个会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国际会议补贴。对于参会人员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境外参会人员达20%(含)以上,参会住宿总间夜数达300的,给予20万元补贴。超过300间夜数的部分,每增加100间夜数,补贴3万元。对符合我区16个重点产业方向会议,按照1.5系数进行补贴。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五条  会展工作经费。区贸促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会展工作需求开展服务保障、招展引会、宣传推介、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活动,编报年度会展工作项目计划,纳入预算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保障。我区会展企业参加区会展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符合有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区政府主办或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补贴,实行“一事一议”。由区贸促会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的会展项目或企业,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60个工作日前通过登录即墨会展网进行网上预申报,并在展会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区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申报材料。会展项目补贴原则上由承办单位申报,一个会展项目有多个承办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区贸促会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会同区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

第十九条  已预申报的会展单位应当在会展项目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区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区贸促会复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数额,并通过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拟申请补贴的会展项目,各承办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展项目情况提报区贸促会列入全区年度计划。原则上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的会展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贸促会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会展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贸促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原《即墨区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贸促字〔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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