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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6 17:37:32     文章分类:最新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CAIE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注册从事国际投资和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及具备相应条件的咨询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会员自律性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

(四)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加强调研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创建网站,为会员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受政府委托

    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推介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络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对外交往活动;协助会员应对涉外纠纷摩擦,处理突发事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积极开展国际投资和工程咨询业务;

   (四)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有投资和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投资和工程咨询设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会长审定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追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用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协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国际工程咨询理论研究或实际业务经验的作品(无需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  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备案后通报协会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不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4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通过聘任方式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和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会员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必须定期和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 日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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